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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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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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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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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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的网上申报以及打印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辐射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4、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附培训证书复印件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附仪器发票复印件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个人剂量监测协议或证明 9、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表汇总 10、产生放射性废液的还应具有可行的废液处理方案。(省厅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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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长江路201号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楼建设项目办事大厅(公交车9、10、17、22、23、26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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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6:30 |
7 |
联系电话 |
86415082、86415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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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现场勘查-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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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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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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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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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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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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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长江路201号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楼建设项目办事大厅(公交车9、10、17、22、23、26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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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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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电话 |
86415082、86415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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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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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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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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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线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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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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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五份,报告书或报告表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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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长江路201号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楼建设项目办事大厅(公交车9、10、17、22、23、26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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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6:30 |
7 |
联系电话 |
86415082、86415083 |
8 |
办理流程 |
申请-收件-受理-出具预审意见 |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7.《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二、审批对象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核技术应用项目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4)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 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核技术应用项目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5)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
(6)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7)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 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使用I 类、II 类、III 类放射源;
(4)使用I 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
(三)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
2.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四、审批权限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中,环保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审查批准。
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其受省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纸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五份)及电子稿(pdf格式);
2. 已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评审、修改后在江苏环保公众网(http://www.jshbgz.cn)(或其他指定网站)依法主动公开全本信息,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向环保部门报批前在本单位网站、江苏辐射行业协会网站、环保公众网站、环评单位网站等任一网站依法主动公开全本信息,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3. 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4. 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
5.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6.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认为必要时,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技术评审意见。
六、网上申报
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由省厅委托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七、预审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若辐射工作单位位于省辖市市区的,由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省辖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八、审批时限
省级环保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4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查2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查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地方环保部门审批时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九、受理及审批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公开(公开报告全本,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在拟做出审批意见时予以拟审批公开(5个工作日),在作出审批决定时予以审批公告(5个工作日)。
地方环保部门受理及审批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附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材料清单》
附件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条件和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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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五份)及电子稿(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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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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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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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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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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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复杂项目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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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级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权力阳光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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