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5298 | 生成日期 | 2019-10-16 | 公开日期 | 2019-11-01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9〕7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浩方电竞平台游戏平台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孤残儿童,通知,审批 |
效力状况 | 废止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
澄政发〔2019〕7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60元。
二、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60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210元/月(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540元/月)。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市民政局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浩方电竞平台游戏平台 2019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