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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789 生成日期 2019-10-12 公开日期 2019-11-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级) 社会保障 关键词 社会保障,孤残儿童,政策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明确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江阴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江阴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60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210元/月。

 

市民政局将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关联阅读:澄政发〔2019〕74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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