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3789 | 生成日期 | 2019-10-12 | 公开日期 | 2019-11-0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孤残儿童,政策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明确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江阴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江阴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60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210元/月。
市民政局将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关联阅读:澄政发〔2019〕74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