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动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运行成本,防控廉政风险,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择优选择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20 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关于大力推广2019年我省部分地区政务诚信建设创新举措的通知》(苏信用办〔2020〕8号)和《2020年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澄信用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招投标领域率先试点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启用第三方信用报告,该报告需经江阴市信用办备案。
二、信用机构的确定及信用报告的时效
根据年度招投标项目数量,试行期间企业自主选择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所列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报告业务,江阴市发改委(信用办)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现场检查力度,并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网址公示(http://credit.jiangsu.gov.cn/jscsomis/webSite/pageHome/webCsoCompany.htm?input=&cyry=&sfyycqk=&px=&page=1&pageSize=10&unitId=1)。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根据《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版)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信用报告并报市信用办备案,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间隔2个月后再次使用应出具信用跟踪报告并经市信用办备案后可重复使用。
三、相关材料报备
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将本机构按照《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版)(澄信用办〔2020〕7号)执行的评价模型和各类企业具体评价技术标准、评价服务程序、委托评价合同、对外发送的调查函证等材料的格式文本报市信用办备案。
四、有关要求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本单位涉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应积极应用信用报告,年度应用量按照省信用办要求纳入政务诚信专项考核。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中要做好相关衔接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版)(澄信用办〔2020〕7号),使本机构的评价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并在具体评价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江阴市水利局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 月 16日
附件
江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
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并达到规定标准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向招标人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江阴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启用第三方信用报告,该报告需经江阴市信用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应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本行业最新信用评价信息推送到发改委(信用办)。
第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项目,在保证投标人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招标人在评分办法中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一定的信用分值,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选择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分值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最高分值。企业信用等级、信用提示及分值占比情况如下表(参考):
信用 等级 |
企 业 信 用 提 示 |
分值参 考占比 |
AAA |
企业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环境因素变化对其稳定发展影响极小,违约风险极低。 |
100% |
AA |
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会影响其发展,违约风险低。 |
80% |
A |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一般,违约风险较低。 |
50% |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参考占比,按规定设置信用分值档次。
第九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第十条 本市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信用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择优选取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根据《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2020试行版)》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必须报市信用办备案后方可应用。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培训和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实施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的指导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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