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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3253 生成日期 2020-09-28 公开日期 2020-10-26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20〕9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浩方电竞平台游戏平台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决定
主题(一级)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级) 社会保障 关键词 农民,社会保障,决定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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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

澄政发〔2020〕97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澄政发﹝2014﹞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五点修改为:

18.根据澄政规发﹝2014﹞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

(1)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不高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用于个人缴费,到达本人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一并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个人账户资金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5)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市的,其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转移,仍在本市享受相关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领取;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和有关待遇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7)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计息和结算年度的计发办法,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计息和结算年度计发方法执行。

(8)对申请用个人账户资金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征地保障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份,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情况,将个人缴费金额返还本人,所需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扣减。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返还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还金额按个人缴费金额计算,已享受社保补贴的,补贴金额应予扣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还金额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计算。

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本统筹区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次年1月份由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个人缴费凭证至征地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的,不再返还。

(9)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到达规定养老年龄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后延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后,按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后延缴费的个人保险费可从个人账户余额中缴纳,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另行缴纳;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待已代缴(或返还)个人保险费资金全额退还至个人账户后,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澄政发﹝2014﹞110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为妥善处理200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明确被征地农民界定、产生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

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

3.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且尚未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村民小组,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时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再次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应在尊重历史和民主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4.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时,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日期经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基准日。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的确定

5.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确定。

6.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三、被征地农民产生范围界定

7.下列人员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力义务关系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入赘),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并在原户口所在地未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农业人员;

(3)入伍前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之一的现役义务兵;

(4)入狱前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之一的服刑在押人员(刑满释放后才享受相关待遇);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

(6)其他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人员。

8.下列人员不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不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工作人员;

(2)原城镇居民户口迁入的人员;

(3)户口挂靠在村组、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应征入伍提干或转为士官的人员;

(5)其他不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人员。

9.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员照顾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原征地中,办理“农转非”后未安置及自谋职业人员;

(2)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购买小城镇户口和户籍制度改革后随住房迁出的人员。

10.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员达到第三年龄段后,照顾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原征地中,办理“农转非”并由劳动部门安置且到龄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待遇的人员;

(2)原征地中,虽未办理“农转非”,但由劳动部门安置且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3)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评为各类先进、烈属、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和技师家属照顾办理“农转非”的,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4)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和六十年代初城镇下放老居民就地“农转非”且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11.1994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原大集体性质以上城保参保人员(含享受大集体及以上待遇的城保退休人员),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但当所在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或所在户整户安置时,可以按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12.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是否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四、被征地农民产生办法

13.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原则:

(1)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失去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整户安置;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安置人数以实际征收该户承包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得出该农户需安置人员数,实行四舍五入;

(2)承包户中谁先安置由承包户自行决定;

(3)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安置后有剩余安置名额的,或村民小组内农户承包地块四至不明确无法确定征用土地上具体承包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定产生安置人员名单的办法。

14.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累计安置人数达到家庭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可以由该户户主提出申请,经村、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委员会同意后,对该户另外增加安置名额,将该户整户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增加的有关费用由镇(街道)协调解决。

15.按照民主自治原则,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对象的范围和原则,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量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提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安置名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组成员有异议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按有关政策做好解释。公示结束后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16.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办理撤销建制手续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的人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7.经依法批准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从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之日起从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并收回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安置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并注销,今后该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前各镇(街道)应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

18.根据澄政规发﹝2014﹞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

(1)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不高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用于个人缴费,到达本人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一并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个人账户资金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5)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市的,其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转移,仍在本市享受相关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领取;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和有关待遇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7)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计息和结算年度的计发办法,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计息和结算年度计发方法执行。

(8)对申请用个人账户资金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征地保障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份,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情况,将个人缴费金额返还本人,所需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扣减。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返还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还金额按个人缴费金额计算,已享受社保补贴的,补贴金额应予扣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还金额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计算。

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本统筹区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次年1月份由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个人缴费凭证至征地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的,不再返还。

(9)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到达规定养老年龄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后延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后,按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后延缴费的个人保险费可从个人账户余额中缴纳,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另行缴纳;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待已代缴(或返还)个人保险费资金全额退还至个人账户后,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金的管理和使用

19.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金应当以镇(街道)为单位单独建帐,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各镇(街道)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不足时先从各镇(街道)社会统筹金专户中补充,仍然不足的从各镇(街道)土地出让金中补充或由各镇(街道)自行缴纳。

七、其他

20.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21.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浩方电竞平台游戏平台                     2020年9月28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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