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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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率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省级、无锡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2)。市各行政机关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需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和格式文本要在本单位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浏览、查询、索取或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告知承诺机制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和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各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时解决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扎实推进市内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
各相关行政机关要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省、无锡市相关规定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要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大数据中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风险防范
各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底前)
制定江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络员工作制度,确定第一批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各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定推进措施。
(二)推进落实阶段(2021年8月底前,并长期开展)
各行政机关对照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确定核查办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管理、风险防范等配套制度,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并广泛开展宣传;定期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动态调整证明事项清单,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机制。
为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2021年8月15日前,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第一批清单以外的事项),对符合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条件的,报市司法局汇总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1月底前,并长期开展)
各行政机关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借鉴试点地区和部门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
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1.江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阴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1
江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许 昌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蒋万春 市司法局局长
江国虔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成 员:许瑞刚 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吴 洁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俞卫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严会东 市公安局政委
王 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春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唐卫娟 市司法局副局长
施晔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邱明玉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
顾敏华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王旭东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郑力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夏 彬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徐 益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局长蒋万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唐卫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江阴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省级主管部门 |
江阴市级责任部门 |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3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
省民政厅 |
市行政 审批局 |
5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
市民政局 |
|
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
市行政 审批局 |
|
7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8 |
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
|||
9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
|||
10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
11 |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
|||
12 |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
|||
13 |
义务兵证明 |
|||
14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
15 |
军属证明 |
|||
16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
17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
18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
19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20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
20 |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
|||
22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
23 |
经营场所证明 |
|||
24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
25 |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26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
27 |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
28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
29 |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
道路客运站 经验许可 |
省交通 运输厅 |
市交通 运输局 |
30 |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
|||
31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2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3 |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
34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5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6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
37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
38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 换证 |
||
39 |
机动车驾驶证 |
|||
40 |
身份证 |
|||
41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省卫生 健康委 |
市卫生 健康委 |
42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
43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省医保局 |
市医保局 |
44 |
结婚证 |
产前检查费 支付 |
||
45 |
失业登记证 |
|||
46 |
生育服务证 |
|||
47 |
出生医学证明 |
|||
48 |
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市行政 审批局 |
4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
50 |
粮食质检仪器、计量器、仓储设施证明 |
|||
51 |
粮油保管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
52 |
粮油质检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图解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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