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聚力创新实施“暨阳英才计划”的意见》(澄委发〔2017〕13号)《中共江阴市委 浩方电竞app 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澄委发〔2018〕65号)《中共江阴市委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2.0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根据市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专项资金由江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平衡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江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政策制订、项目审议、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政策效应评价等。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江阴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条线人才引育具体实施办法,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工作,审核申报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等事宜;负责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相关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列入“暨阳英才计划”支持范围的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引才主体、人才活动以及为人才引育工作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出范围:
(一)人才补助类:主要包括人才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体检疗养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津补贴等补助类支出。
(二)项目扶持类:主要包括对顶尖人才和团队、领军人才和团队、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乡土人才、社会事业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资助。
(三)载体建设类:主要用于对我市引进名校名院名所名企(简称“四名工程”)的扶持,对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等各类企业引才载体给予资助;扶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四)工作运转类:主要用于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引才、育才等活动相关费用支出;与相关人才服务机构合作费用支出。
(五)其他支出: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涉及扶持项目的具体申领条件、支持标准、审核要求和评定流程,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对人才分类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分管市领导签批,财政部门汇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实行项目申报制,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程序如下: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委人才办提交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二)市委人才办汇总审核各部门申请后,根据年度工作方案和预算,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审议通过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审批用款计划或调整指标到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各项经费支出须符合财政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网上采购标准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人才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企业、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期限3年。原《江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财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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