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港口高质量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5月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财政局经建科。
联系电话:86861139,传真:868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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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4431
江阴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港口高质量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无锡财政、江阴财政、临港开发区财政共同设立,专项用于扶持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分类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职责:(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落实本级配套部分年度预算安排;(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会同临港开发区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港开发区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本级配套部分年度预算安排;(二)参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上报,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三)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兑付资金至企业,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适宜公开的除外);(四)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职责:(一)负责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三)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应符合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根据《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2022—2024年)》(澄政发〔2022〕106号)文件精神,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新开集装箱航线培育扶持、现有集装箱航线巩固扶持、重点项目业务扶持、绿色港口创建扶持、港口功能优化专项扶持、港口产业链拓展扶持等六个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按政策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2022—2024年)》(澄政发〔2022〕106号)文件要求执行,若经市政府批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如企业已申报无锡、江阴市同类政策的,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四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八条 申报指南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根据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及时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日期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项目通过“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临港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会临港财政部门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条 项目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项目重复申报,并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核查。市交通运输局将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组织第三方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
通过审核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
对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主管部门重审,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上级和市级配套资金拨付至临港开发区,临港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计划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临港开发区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的行为,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临港开发区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⒛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
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实行资金预算总量控制。原则上,如果有新增政策和支出,市交通运输局应在充分论证评估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调整使用方案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在年度总量预算内统筹决定。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港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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