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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6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广,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并确认违法;2、依法重新公开。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江阴市月城镇双桥村3XX#房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目的、期限、单位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知情权,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由江阴市政府复议一下“存不存在”,申请人从以下二方面来论证一下:一、根据《拆迁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认为3XX#房屋还存在,可以根据征收与拆迁的法定程序,有你法定主体进行一系列的安置补偿工作。二、根据《拆迁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认为3XX#房不存在的话,你政府违反了国家征收与拆迁的法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要求追责(根据责权法定的原则)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二,三,四和第十六条第五项其中“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受委托事项的指导监督”。现请求江阴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书中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举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严重的失责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权和精神损失。请求浩方电竞app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政府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至被申请人处当面填写《依申请公开信件》,申请公开内容为:“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材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期限规定,程序合法。2、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经被申请人检索“双乔材3XX号”以及同音相近字“双乔村3XX号”、“双桥村3XX号”、 “双桥材3XX号”, 未检索到上述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依申请公开信件》,请求书面公开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材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等相关信息。经被申请人于房屋征收(动迁)管理系统检索“双乔材3XX号”以及同音相近字“双乔村3XX号”、“双桥村3XX号”、“双桥材3XX号”,均未检索到上述信息。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依申请公开信件、依申请公开传递单、信息公开申请检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依申请公开信件》,请求书面公开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材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等相关信息。根据被申请人系统检索结果甄别,被申请人未存有案涉信息,已尽到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材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等相关信息不存在,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