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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57号
申请人訾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3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给予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对于下列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一、2020、2021、2022年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二、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已处理多少起?具体处理情况;三、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扣除重复投诉事项,未进行处理处罚多少起?未处理的原因及内部审查文件。”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收到答复,被申请人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予提供。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应当属于其公开的范围,应向申请人给予公开。故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请求贵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一、2020、2021、 2022 年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二、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已处理多少起?具体处理情况;三、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扣除重复投诉事项,未进行处理处罚多少起?未处理的原因及内部审查文件。”因该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对投诉的归纳整理和总结,并非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即需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内容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据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信息公开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一、2020、2021、2022年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二、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已处理多少起?具体处理情况;三、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扣除重复投诉事项,未进行处理处罚多少起?未处理的原因及内部审查文件。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2月5日,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一、2020、2021、2022年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二、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已处理多少起?具体处理情况;三、三年内收到的投诉事项中扣除重复投诉事项,未进行处理处罚多少起?未处理的原因及内部审查文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对投诉的归纳整理和总结,不属于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即需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