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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43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31638836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