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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7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征收范国内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村XXX号有一套290m²的合法房,至今只安置到128.85一套无产权证二手房,并在2017年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就被强拆了,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证明了2019年下发的文件,申请人要的是XXX#房存在时的土地公告,从以上说明了程序严重违法,在未批先占、未批先拆的情况下拆除了申请人的XXX#合法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江阴市政府监督被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被申请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为骗取非法占用土地,大部分拆迁户在拆迁前突击装潢,使国家几千万拆迁款流失,真是劳民伤财,作为征地拆迁的法定组织实施主体,知不知道?要不要履行监管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不当,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严重的失责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法定权力。请求贵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江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因此,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进行书面告知,履行了相关的义务,该答复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村XXX#房屋所涉地块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过查询,将涉及地块浩方电竞app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8号、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8号、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提供给了申请人。同时也告知申请人供地方案不存在。供地方案不存在的原因是供地方案不是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成并不相同。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 115号)第十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379号)中“二、完善用地报件材料……”的规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只需要提供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不是必备材料。涉案地块被列入江阴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报批,属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类型,不存在供地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9 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中也明确“你市呈报的(澄自然资规建)地呈字〔2019〕第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即报批材料是一书三方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查询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答复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答复书,故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村XXX#房屋所涉地块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签收回执、依申请公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村XXX#房屋所涉地块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经检索,被申请人提供了备案保存的涉及地块浩方电竞app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8号)、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8号)、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第〔2019〕431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组成。(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地块被列入江阴市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报批,属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类型,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请,4月11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