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1622 | 生成日期 | 2023-06-20 | 公开日期 | 2023-07-12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23〕4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浩方电竞平台游戏平台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投资,项目,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产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相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资规、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集中建设要求的,由市建管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凡由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报市发改部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实行项目三年计划管理制度。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必要性研究,报经发改部门论证审核后列入三年计划。三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八条 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列入三年计划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概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风险管控方案、研究结论与建议、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九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须报市发改部门组织评审。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资规、审批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召集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发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市审批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条 实行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计划中选取,经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开工建设的主要依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前期手续。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责任部门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项目具备实施条件拟启动建设前,必须进行资金平衡方案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概算。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建起到竣工结束为止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项目概算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漏项、有意压低或抬高概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报送项目概算时须提供项目概算申请报告、可研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等材料。市发改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或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报告,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概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出具论证审核意见后,由市审批部门批复。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限额设计及设计审查制度。项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项目应进行限额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审批部门批复的总投资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审批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应对投资项目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其中对重大项目必须经多方案竞标优选,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并报相关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对建筑节能设计应进行专项评审;
(四)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政府采购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涉审中介服务,除须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外,原则上都要在江阴市政务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需要选取中介机构的招标项目按招标单位内控制度组织招采;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控制价需经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做到准确合理,严格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结合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定额、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平行发包方式的,鼓励采用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根据工程特点及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可对装饰装修、机电等实施专业施工发包。施工招标应设定控制价,并宜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对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内且设计深度到位的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总包单位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时应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二次设计的装修装饰、机电等专业工程在项目招标之前未进行深化设计的,原则上不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在进行二次设计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在招标时明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等费用的承担问题;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确定档次要求,原则上不设材料暂估价,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档次要求的部分材料、设备,以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形式进入施工总承包招标,在进行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套费进入施工总承包招标,竞争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合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监理和现场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等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变更审核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后实施;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市政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变更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市政府经市长审批或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累计变更造价超过500万元的,报市政府备案。
(二)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再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将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工程采购、招投标等相关程序后,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依据有关合同、协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以及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各类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并附相关基础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照“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资金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原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合同、跟踪审核、监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城建市领导,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意见支付各类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前期资金按实拨付;甲供材料、设备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工程建设资金(含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工程服务费用)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签订工程合同、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工程结算审核结束且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累计付款比例不高于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97%;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实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市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结算审核制度。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等。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到竣工结算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手续完备,审查并签章后将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工程竣工结算以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的审核结果为结算依据。
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由建设单位初步审查结算资料并报送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或审核。工程过程结算以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的审核结果为结算依据,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的规定,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资产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资产登记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好用好项目资产。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须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资产的出让、出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底价和租赁期限后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行公开处置。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政府2010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澄政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
政策关联解读: 一图读懂《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