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江阴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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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4日
江阴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加强食品摊贩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机关)备案,具体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由各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八条 信息公示卡实行一位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九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十条 食品摊贩申请备案应当提供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应包含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备案机关申请,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申请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发证日期为作出备案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 核发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机关交回公示卡。
第十六条 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七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缴回原信息公示卡,申领新信息公示卡。新信息公示卡发卡日期为实际换发日期,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X月X日至202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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