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徐某、黄某不服浩方电竞app 澄江街道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2024〕澄行复第10号撤销重作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0 09:32

浩方电竞app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澄行复第10

 

申请人徐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候兢峯,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75

被申请人浩方电竞app 澄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东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费天雄,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惠兰,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051182385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街办〔202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街办复202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贵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江锋村二圩X号,因锡澄运河以西(江锋村部分)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根据《西城运河以西(江锋村部分)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构筑物、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可知,浩方电竞app 澄江街道办事处为工作的征收实施主体。202311月,江苏恒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评估过程及结果均违法。所以申请人按照评估报告适用的评估依据向被请人申请了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2023111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申请20231121日收到该答复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如下答复:1.认定案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建筑面积、临时和违章建筑面积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相关面积为通过确权进行确认;3.对案涉房屋建成年份的认定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房屋建成年份根据当时批建手续以及实际建造时间确定,相关情况已在前期调查后并公示;2.评估机构对估价报告异议回复函中涉及的法律依据:(1)《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号)文件;(2)该文件附件一:江阴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三:房屋成新评定标准;(3)《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澄住建规发20204);3.对案涉房屋建成年份的认定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5.《江阴市澄江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澄征收20214号)及其它相关配套文件。6.澄住建202160号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城区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价格》的通知”,涉及的相关文件由市级部门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你们可向江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根据上述答复内容,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答复职责,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未如实全面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行政明确性规定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第三项申请内容的答复为“相关情况已在前期调查后并公示”,说明该信息已经主动公开,那么就应该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而不是笼统的予以答复。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实施主体,前期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过登记测量,且申请人通过向评估机构了解,对于申请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建筑面积、临时和违章建筑面积认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是由被申请人提供给评估机构的,那么说明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内容是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关涉申请人的补偿利益,又不涉及他人隐私、国家秘密的,应该予以公开。但是申请人的答复却是相关面积为通过确权进行确认。那么作为征收实施主体是如何进行的确权,法律依据是什么?被申请人如此答复与没有答复本质上并无区别,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答复义务。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2456项申请的答复为“向江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那么相关部门是哪些部门,未有任何指引。申请人申请的上述内容都是评估报告中对申请人房屋面积的认定及补偿标准所依据的法律,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否则不足以证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第5项申请内容为《江阴市澄江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可知该文件就是江阴市澄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却告知申请人向其他部门获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政府依法做出公正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31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2311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申请的第一、三项信息的实质系以信息公开名义提出的咨询,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政府文件本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申请人申请的第五项信息中其他相关配套文件不具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中《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附件由江阴市建设局、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规划局、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江阴市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第四项《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由浩方电竞app 发文第五项《江阴市澄江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由浩方电竞app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文;第六项澄住建〔202160号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城区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价格)的通知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发文。因此,上述信息系由其他政府机关制作,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贵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江阴市澄江街道江锋村二圩X号,2023914日该房屋纳入锡澄运河以西(江锋村部分)旧城改造项目,10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锡澄运河以西(江锋村部分)旧城改造项目的相关征收文件,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1117做出澄街办复〔2023〕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1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该答复

以上事实有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13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建筑面积、临时和违章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建成年份的认定作出解释说明,系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4《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被申请人未做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事项2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附件《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事项5《江阴市澄江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事项6澄住建〔202160号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城区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价格)的通知被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而未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仅作概括性的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10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后于1120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街办〔202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