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4-02813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公开日期 | 2024-06-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劳动就业 | 关键词 | 就业,保护,招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 |
为适应新时代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学院、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简称“实习生”),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超龄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超龄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友情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需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江路188号)三楼人社综窗办理;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需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窗办理。
附件1:《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