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4-05835 | 生成日期 | 2024-11-06 | 公开日期 | 2024-11-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救助 | 关键词 | 妇幼,孤残儿童,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
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开展收养登记
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畅通政策渠道,优化工作流程,为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依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商解决。各地民政部门应准确掌握本地区供养、抚养的残疾孤儿底数,指导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遵循自愿、合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发布送养信息,对有收养意愿的家庭进行“一对一”配对、评估、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机构转型发展的重点任务,对抚养的残疾孤儿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定期评估,为他们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积极提供家庭融入支持服务。
二、有效衔接相关政策
一是延续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从次月起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残疾康复或者有其他应当终止保障基本生活情形的,应及时停发;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符合继续保障情形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障好残疾孤儿的基本生活。收养人为被收养人办理迁移户口的,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二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本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对被收养人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对被收养人在江苏省地方普通高校就读的免收学费。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至毕业为止。
三是落实医疗康复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就医和医疗保障等相关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康复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减免。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收养家庭有临时代养需求的,可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协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喘息服务”。
三、加强关爱保护服务
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儿童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收养家庭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接受送养人或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定期跟踪回访的安排。民政部门根据收养人的意愿或被收养人的现状,采取资源链接、社会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收养家庭在教育指导、心理干预、学业辅导和社会交流等方面提供持续性的支持和服务,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关爱、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附件
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请登记表
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儿童照片) |
身份证号 |
|
||||
收养登记 证字号 |
|
收养关系 成立日期 |
|
||
送养人姓名 |
|
户籍地址 |
|
||
送养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 |
|
机构地址 |
|
||
病残状况 |
(注明残疾等级和类别、病种和病情) |
||||
收养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与被收养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户籍地址 |
|
||||
实际住址 |
|
||||
申领 意愿 |
(按相关政策规定,自愿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被收养人: 收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被收养人 户口 所在地 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